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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矿业工程知识点:从事爆破作业的规定

2015-02-12 15:14  来源:来源于网络  字体:  打印

  从事爆破作业的规定

  1.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的生产活动。

  (2)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

  (3)有具备相应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和具备国家规定执业资格的爆破作业人员。

  (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5)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爆破作业专用设备。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3.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爆破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爆破作业人员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4.爆破作业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从事爆破作业的,应当事先将爆破作业项目的有关情况向爆破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

  5.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如实记载领取、发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编号以及领取、发放人员姓名。领取民用爆炸物品的数量不得超过当班用量,作业后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当班清退回库。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将领取、发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原始记录保存2年备查。

  6.实施爆破作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在安全距离以外设置警示标志并安排警戒人员,防止无关人员进入;爆破作业结束后应当及时检查、排除未引爆的民用爆炸物品。

责任编辑:亮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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