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管理与实务复习要点:工期索赔
【提问】事件二中,发包人原因使C1工作延迟开工4个月零10天,而C1工作总时差为4个月,所以应给予承包人10天的工期赔偿。但还有一个因素:C1工作计划持续时间为6个月,即180天,而通过采用赶工措施,实际用了170天,节约了10天时间,C1工作没有形成工期延误的事实,为什么还有索赔10天工期呢?并且赶工费中已经含了此费用。请老师解惑,谢谢!
【回答】学员1262718538,您好!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在这里计算天数是按照两者相减再加1计算的,所以应该是10天。
【追问】老师的回答:“在这里计算天数是按照两者相减再加1计算的”中“再加1”什么意思呀?
【回答】学员1262718538,您好!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您好,要这样理解“比如1月1日到1月7日之间是7天;但如果计算的话,则7-1=6天,因此,在数学处理上要加1.这个请注意理解。
★问题所属科目:一级建造师——水利水电工程管理与实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