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一建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终止
《民法通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亡;
(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终止,主要是第(1)、(2)、(5)三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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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亡;
(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终止,主要是第(1)、(2)、(5)三种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