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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一建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终止

2015-02-13 13:50  来源:来源于网络  字体:  打印

《民法通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亡;

(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终止,主要是第(1)、(2)、(5)三种情况

责任编辑:la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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