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的审理、判决和执行:判决
法院对行政诉讼的一审判决有如下几种:
1.认为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2.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证据不足的;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职权的;
(5)滥用职权的。
3.认为被告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其在一定限期内履行。
4.认定行政处罚显失公正(即同类型的行政处罚畸轻畸重,明显的不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5.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不能成立,直接判决否定原告的诉讼请求。
6.通过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或违法的判决。
我国实行二审终审制。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审人民法院在二审程序中对上诉案件进行审理,并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或者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者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