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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的申请受理和决定的有关规定:行政复议决定

2015-04-29 11:17  来源:来源于网络  字体:  打印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査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其主要类型有:

1.对于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2.对于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3.对于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1)主要事实不淸、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对于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

责任编辑:la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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