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核心考点:建设工程担保制度之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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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1)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保证合同的内容: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保证担保的范围;保证的期间;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2)保证方式: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
a、一般保证:指债权人和保证人约定,首先由债务人清偿债务,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才由保证人代为消偿债务的保证方式。
b、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方式。
c、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3)不能做保证人的组织
a、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b、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c、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4)保证责任
a、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b、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c、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5)建设工程施工常用的保证种类
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款支付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