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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一级建造师《法规》高频考点:诉讼时效的中止与中断

2017-08-08 16:21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收藏

  相信考生朋友们已经进入全面备考期,距离考试还有不到两个月,时间还是相对来说稍微紧张的,这时候跟着网校老师就对了,少走弯路,十数年辅导经验,对一级建造师考试研究透彻,2017一建能否拿下全在你的选择!建设工程教育网贴心为大家整理一级建造师考试高频知识点,为大家考试助力!点击了解详情>>

一级建造师考试高频考点

诉讼时效的中止与中断

【典型例题】按照合同的约定,2014年1月1日发包方应该向承包方支付工程款,但没有支付。2014年7月1日至8月1日之间,当地发生了特大洪水,导致承包方不能行使请求权。2014年12月3日,承包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发包方支付拖欠的工程款,2014年12月31日法院做出判决。则下面的说法正确的是( )。

A.2014年7月1日至8月1日之间诉讼时效中止

B.2014年12月31日起诉讼时效中止

C.2014年12月3日诉讼时效中断

D.2014年7月1日至8月1日之间诉讼时效中断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2014年7月1日至8月1日的特大洪水,虽属不可抗力,但不在诉讼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发生,所以不会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止。2014年12月3日,承包方向法院提起诉讼,属于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所以时效从2014年12月3日重新开始计算。参见教材P345。

【关注点】下列情形,视为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

■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的文书,并能证明文书已到达对方(如发催款函)

■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数据电文形式主张权利,到达或应当到达对方(如发催款电子邮件)

■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从对方当事人财户中扣收欠款本息

■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住所地省级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

【关注点】下列情形,认定为与提起诉讼同等效力

■申请仲裁

■申请支付令

■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

■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

■申请诉前财产保金、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

■申请强制执行

■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

■在诉讼中主张抵消

【关注点】下列情形,认定为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作出分期履行承诺

■作出部分履行承诺

■提供担保

■请求延期履行

■制定清偿债务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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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大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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