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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公路工程内容:信用评价

2015-08-27 17:27  来源:来源于网络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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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用评价主要包括评价内容和主体、评价等级划分、评价标准和方法等。

  (1)评价主体和主要内容。现阶段,守法评价的主体是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履约考核信用评价的主体是建设单位(项目业主);质量评价的主体是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质量监督机构。评价主体对信用评价的结果负责,从业单位对其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和及时性负责。随着信用市场的逐步完善,应当发挥社会中介机构在信用评价方面的作用。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做好相关评价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妥善处理评价双方的争议,确保评价工作规范有序。

  (2)评价等级划分。全国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等级从高到低统一划分五个级别,即信用好、较好、一般、较差、差,分别用AA.A.B.C.D表示,不再对同一等级进行细分。

  (3)评价标准。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根据上述信用等级划分,结合各地实际情况,按照“公开、公平、量化、便于操作”的原则制定信用评价标准,并严格按照标准和程序进行信用评价,保证评价结论的合法性和权威性。随着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逐步完善,交通部将研究制定全国统一的评价标准。

  (4)评价周期。从业单位信用等级评定和履约考核原则上每年评定1~2次。若从业单位受到政府或有关部门的行政处罚,或存在信用等级D级所列情形及降低信用等级行为的,应立即对其信用进行重新评级并公布,强化信用行为的动态管理。

责任编辑:北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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