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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市政工程内容:城市建设档案管理与报送的有关规定

2015-09-02 17:59  来源:来源于网络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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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有关规定

  (1)受城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对列入接受范围的工程档案应进行预验收,并出具预验收认可文件。

  (2)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接受、保管和使用城市建设工程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城市建设档案的报送期限

  (1)《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 50328—2001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凡建设工程档案不齐全的,应当限期补充。

  (2)对改建、扩建和重要部位维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建设工程档案。

  (3)凡结构和平面布置等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建设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

  (4)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

责任编辑:北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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