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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的保全和应用-二建法规高频考点

2020-01-14 17:35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收藏

2020年二级建造师报名在即,考生们都在积极备考,担忧许多考生可能在这个阶段会不知从何下手来进行学习,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一些高频考点,希望对考生们有所帮助。

证据的保全和应用

【考点精讲】

一、证据的保全

1.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2.程序

(1)申请诉前保全,需提供担保,在48小时做出裁定,裁定保全的,立即执行;

(2)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解除保全;

(3)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承担责任;

(4)仲裁中申请证据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将证据提交基层人民法院。

3.证据保全的实施

(1)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制作笔录等。

(2)进行证据保全,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到场。

二、证据的应用

1.举证时限

(1)可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2)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15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10日。

(3)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予以训诫、罚款。

2.证据交换

3.质证

质证是指在法庭的主持下,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对证据有无证明能力以及证明能力的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的过程。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1)可以不提供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原件或原物的情况:

(1)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法院准许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的;

(2)原件或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或原物一致的。

4.认证: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的大小进行审查确认。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的认定原则:

(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

(2)物证、档案、鉴定意见、勘验笔录或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3)证人提供的对其亲属或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的有利证言,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的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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