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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点2:法的形式

2019-03-28 11:28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收藏

  2019年二级建造师考试备考大家准备的怎么样了?二级建造师报名入口各地区陆续开通,为了帮助大家高效备考2019年二级建造师考试,建设工程教育网为大家整理了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点2:法的形式,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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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点2:法的形式

  【考频指数】★★

  【考点精讲】

  法的形式是指法律创制方式和外部表现形式。我国法的形式是制定法形式,具体可分为七类。

  1.宪法:全国人大制定。

  2.法律(民法通则除外):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名称:XX法。

  3.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名称:XX条例。

  4.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制定。名称:XX规定、办法、实施细则。

  5.地方法规:地方人大及常委会制定。名称:XX地方XX条例。

  6.地方规章:省级和较大的市级人民政府制定。名称:XX地XX规定、办法、实施细则。

  7.国际条约:名称:XX公约、条约、协议、宪章、盟约。

  【速记点评】通过常用名称的形式,推断法的形式。行政法规前面没有地域限定或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性法规,前面一定有非全国性的地域限定(如重庆市、河北省等)。对于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也是同样的规律。

  【经典例题】

  1.宪法是由( )依照特别程序制定的具有最高效力的根本法。

  A.国务院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C.省级人民政府

  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法的形式。宪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依照特别程序制定的具有最高效力的根本法。

  2.行政法规的制定主体是( )。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C.国务院

  D.最高人民法院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法的形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是法律;国务院制定的是行政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是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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