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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法规债权

2019-04-23 15:09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收藏

  二级建造师法规债权,二级建造师考试中涉及考点比较多,记忆起来也比较困难。现在二级建造师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了,我们要对这些考点。知识点进行梳理。这样备考,效果才能比较好。今天,建设工程教育网为大家介绍的是二级建造师法规债权,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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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债的概念债是按照合同约定或依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债与物权的区别:①债与物权的主体不同。债权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是对人权;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义务主体则为不特定的,是对世权。

  ②债与物权的内容不同。债权的实现需要义务主体的积极行为的协助,是相对权;物权的实现则不需要他人的协助,是绝对权。

  ③债与物权的客体不同。债权的客体可以是财、物、行为和智力成果;物权的客体则只能是物。

  (3)债的发生根据主要有以下几种:①合同合同是指民事主体之问关于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合同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遍的根据。

  ②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的财产权或人身权的行为。因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债.在我国习惯上也称之为“致人损害之债”。

  ③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合同根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的利益。它可能表现为得利人财产的增加,致使他人不应减少的财产减少了;也可能表现为得利人应支付的费用没有支付·致使他人应当增加的财产没有增加。不当得利一旦发生·不当得利人负有返还的义务。因而.这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

  ④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指既未受人之托.也不负有法律规定的义务,而是自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无因管理行为一经发生,便会在管理人和其事务被管理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其事务被管理者负有赔偿管理者在管理过程中所支付的合理的费用及直接损失的义务。遗赠、扶养、发现埋藏物等.也是债的发生根据。

  (4)债的消灭债因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出现而使既存的债权债务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叫做债的消灭。债因以下事实而消灭。

  ①债因履行而消灭

  ②债因抵销而消灭

  ③债因提存而消灭

  ④债因混同而消灭

  ⑤债因免除而?肖灭

  ⑥债因当事人死亡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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