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为什么留置权优于抵押权优于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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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为什么留置权优于抵押权优于质权?
【提问】为什么留置权优于抵押权优于质权?
【回答】学员jianzaoshikaoshi2013,您好!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该条明确规定了抵押权与留置竟存时,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
留置权的性质比较特殊,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依法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买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物权。享有留置权的债权人叫作留置权人。留置权的作用在于担保,而不在于用益,所以留置权为担保物权,留置权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直接发生的,并非产生于当时人之间的约定。而抵押权为约定担保物权,根据我国法定担保物权优于约定担保物权的物权法原则,留置权的效力优于抵押权。另,留置权一般是由于留置权人就标的物提供了材料或者劳动而未得到适当补偿而产生的,即留置权人首先进行了保管、运输、加工、修理等劳动,而使标的物的价值增加了或标的物的价值本应减少而未减少。如果没有这种直接针对于标的物的劳动,则标的物的价值受损,其他物权亦难以实现。困此,留置权担保之债实际上为其他债权之受偿创造了条件,因而它应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然而按照物权效力的一般原理,同一财产上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由于抵押权和质权均为担保物权,抵押权和质权具有相同的效力,原则上应以抵押权和质权设定的先后顺序受偿,抵押权和质权顺序相同的,按照抵押权和质权各自担保的债权比例清偿。
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问题所属科目:二级建造师——建设法规及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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