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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法规复习要点:撤销权的行使

2013-08-06 09:33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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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教材上说请求变更、撤销权只有受损害方才能行使,这里受损害方是不是可能是债务人,也有可能是债权人。而在教材P184-185中关于代位权和撤销权的行使,只能是债权人,是吗?在考试的时候,要如何区分这两个撤销权呢?一般都会给出具体的题干便于判断的吧

  【回答】学员jrer6@jianshe99.com,您好!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1.撤销权,又称废罢诉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与他人实施处分其财产或权利的行为危害债权的实现时,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通过这点可以看出,撤销权只是针对债权人对债务人行使的一种权利。

  2.债权人形式代位权的,必须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因此,代位权诉讼的原告只能是债权人。

  撤销权行使的只能是债权人,具体参考教材P184-185有明确的指出。

  3.我不知道您的第三人是根据什么提出的,不过可以明确地说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的一定是债权人。

  【追问】不好意思,老师,我可能没有问清楚。主要的是对P169上的撤销权和P185页上的撤销权的区别。

  我的理解是P169上的撤销权是对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进行撤销,书上说,请求变更、撤销权只有受损害方才能行使,这里的受损害方是不是可能是债务人,也可能是债权人?

  【回答】学员jrer6@jianshe99.com,您好!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教材上的这两处区别指的是合同撤销权与债权人的撤销权的区别,区别在于:

  首先,合同撤销权制度的目的是维护意思表示有瑕疵当事人的利益,而债权人的撤销权制度的目的是维护债权人的利益。其次,合同撤销权是在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有瑕疵,且已成立的合同应撤销的情形下行使。而债权人的撤销权行使的情形是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无偿、低价转让、处分其财产财产的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合同撤销权与合同解除权虽然都能发生合同效力溯 及消灭的后果,但前者适用的对象是可撤销合同,即效力不完全的合同,其撤销的原因只能是由法律规定,后者适用的对象是有效合同,其行使的原因即可以法律规定,也可以由当事人进行约定。

  ★问题所属科目:二级建造师——建设法规及相关知识

责任编辑:莫回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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