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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和保护

2014-10-09 13:40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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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不动产物权的设立、转让、变更、消灭:登记生效,不登记不生效。国有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地役权除外(合同生效设立,未登记不可对抗第三人)。例子,房屋买卖合同导致物权转让。

  2.不动产物权的合同,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3.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占有、交付生效。船舶、航空器、交通工具,未登记的,不可对抗善意第三人。

  4.物权的保护: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途径解决。

  无权占有需返还;妨害物权,排除妨害、消除危险。造成损毁的,恢复原状;侵害的,需要赔偿。

责任编辑:mem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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