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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二级建造师施工管理: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体系的主要内容

2016-01-19 13:33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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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最基本的安全管理制度,是所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核心。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

  (1)企业和项目相关人员的安全职责。

  (2)对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制定检查和考核办法。

  (3)明确总分包的安全生产责任。实行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包单位负责,服从总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

  (4)项目的主要工种应有相应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5)施工现场应按工程项目大小配备专(兼)职安全人员。建筑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下的工地至少有一名专职人员;一万平方米以上的工地设2~3名专职人员;五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工地,按不同专业组成安全管理组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2.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施工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严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可不再审查,延期3年。企业不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政府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1)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3)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责令立即排除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对重大隐患可以责令暂时停止施工。

  4.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一般包括对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企业员工的安全教育。

  1)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

  (1)企业领导的安全教育

  (2)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技术干部的安全教育

  (3)行政管理干部的安全教育

  (4)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

  (5)班组长和安全员的安全教育

  2)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

  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应注意以下三点:

  (1)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和操作技能的培训教育。

  (2)培训后,经考核合格方可取得操作证,并准许独立作业。

  (3)取得操作证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定期进行复审。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

  3)企业员工的安全教育

  (1)新员工上岗前的三级安全教育,通常是指进厂、进车间、进班组三级,对建设工程来说,具体指企业(公司)、项目(或工区、工程处、施工队)、班组三级。①企业(公司)级安全教育由企业主管领导负责。②项目(或工区、工程处、施工队)级安全教育由项目级负责人组织实施,专职或兼职安全员协助。③班组级安全教育由班组长组织实施。

  (2)改变工艺和变换岗位时的安全教育

  ①企业(或工程项目)在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应级别的安全教育。

  ②当组织内部员工发生从一个岗位调到另外一个岗位,或从某工种改变为另一工种,或因放长假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的情况,必须进行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和教育

  (3)经常性安全教育必须坚持不懈、经常不断地进行。

  5.安全措施计划制度

  (1)安全技术措施

  (2)职业卫生措施

  (3)辅助用房间及设施

  (4)安全宣传教育措施

  6.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每3年复审一次。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的,经用人单位进行知识更新教育后,复审时间可延长至每6年一次;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7.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制度

  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2)土方开挖工程;

  (3)模板工程;

  (4)起重吊装工程;

  (5)脚手架工程;

  (6)拆除、爆破工程;

  (7)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8.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淘汰制度

  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是指不符合生产安全要求,极有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致使人民生命和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工艺、设备和材料。对于已经公布的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和材料,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都应当严格遵守和执行,不得继续使用此类工艺和设备,也不得转让他人使用。

  9.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制度

  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进行登记应当提交施工起重机械有关资料,应包括:

  (1)生产方面的资料

  (2)使用的有关情况资料

  10.安全检查制度

  (1)安全检查的目的。安全检查制度是清除隐患、防止事故、改善劳动条件的重要手段。

  (2)安全检查的方式。

  (3)安全检查的内容。包括查思想、查管理、查隐患、查整改、查伤亡事故处理等。安全检查的重点是检查“三违”和安全责任制的落实。

  1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建筑法》第五十一条:施工中发生事故时,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12.“三同时”制度

  “三同时”制度是指安全生产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设施主要是指安全技术方面的设施、职业卫生方面的设施、生产辅助性设施。《劳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13.安全预评价制度

  安全预评价是在建设工程项目前期,应用安全评价的原理和方法对工程项目的危险性、危害性进行预测性评价。

  14.工伤和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责任编辑:g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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