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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法规知识点:注册的规定

2015-01-22 17:07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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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的规定:

1、建造师执业资格有效期一般为3年,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2、不予注册的情形: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行为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2)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3)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4)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5)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止不满5年的;

(6)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子处罚决定之日起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7)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8)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9)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

(10)年龄超过65周岁的;

(11)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3、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

(1)聘用单位破产的;

(2)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聘用单位被吊销或者撤回资质证书的;

(4)受到刑事处罚的;

(5)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4、变更、续期、注销注册的申请办理:申请变更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2)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3)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复印件或有效证明文件;

(4)工作调动证明。

注册建造师变更聘用企业的,应当在与新聘用企业签订聘用合同后的1个月内,通过新聘用企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责任编辑:lw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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