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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二级建造师学习资料:浅谈留置、抵押和质押的区别

2015-12-03 14:28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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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法规教材中,关于抵押、质押和留置的内容并不是很多,很多人就傻傻分不清楚,建设工程教育网老师针对考试的理解层次为学员门分析一下这三者的区别:

  留置: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

  留置为法定担保,一般是指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比如:甲把乙定做的货物做好了,乙没有给工钱,那么这批货由甲留置,给了钱再给乙这批货。

  质押分:动产质押、权利质押。

  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

  权利质押: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质押一般为约定担保,以转移为占有特征。举个例子,甲欠乙的钱,约定以家里电视机作为担保,那么自从俩人约定好的那一刻起,电视机就搬到乙的家里了。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抵押物的价款受偿。

  抵押是一项重要的财产担保行为。抵押担保对债权人比较安全可靠,同时财产抵押之后,并不转移占有,不影响抵押人对抵押物的使用,因此以财产抵押作为担保的越来越多。银行多数采用贷款的方式。抵押可以是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提供的担保,也可以是第三人提供的担保。抵押设定一般须办理登记手续。

  我们在日常生活中接触到最多的就是买房子贷款,房子抵押给了银行,还是买房人住房子,还不起贷款后,银行会把房子收回去。

责任编辑:sos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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