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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民事诉讼的法院管辖

2015-02-09 13:48  来源:来源于网络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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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一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问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民事案件的管辖,包括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和管辖权转移。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被告有权针对人民法院对案件是否有管辖权提出管辖权异议,这是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

  (一)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我国法院有四级,分别是: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每一级均受理一审民事案件。我国《民事诉讼法》主要根据案件的性质、影响和诉讼标的金额等来确定级别管辖。在实践中,争议标的金额的大小,往往是确定级别管辖的重要依据,但各地人民法院确定的级别管辖争议标的数额标准不尽相同。

  (二)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就是按照各人民法院的辖区范围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划分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审判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级别管辖则是确定民事案件由哪一级人民法院管辖。就是说,级别管辖是确定纵向的审判分工,地域管辖是确定横向的审判分工。地域管辖主要包括如下几种情况:

  1.一般地域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

  3.专属管辖

  4.协议管辖

  (三)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1.移送管辖

  2.指定管辖

  (四)管辖权转移

  所谓管辖权转移,是指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五)管辖权异议

  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的该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的主张。《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责任编辑:亮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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