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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二级建造师《法规》知识点:违约责任及违约责任的免除

2014-04-16 18:30  来源:来源于网络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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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约责任及违约责任的免除

  (一)违约责任及其特征

  违约责任又称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所承担的责任。

  特征:1、违反责任的产生是以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为条件;2、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 3、违约责任

  主要具有补偿性; 4、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约定; 5、违约责任是民事责任的一种形式。

  (二)承担违约责任应具备的条件

  承担违约责任,首先是合同当事人发生了违约行为,既有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其次非违约方只需证明违约方的行为不符合合同约定,便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而不需要证明其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第三,违约方若

  想免于承担责任,必须举证证明其存在法定的或约定的免责事由,而法定免责事由主要限于不开抗力,约定的免责事由主要是合同中的免责条款。

  (三)承担违约责任的种类

  主要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停止违约行为、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或定金等。

  (四)违约责任的免除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出现法定的免责条件或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违约人将免于承担违约责任。我国的《合同法》只承认不可抗力为法定的免责事由。《合同法》规定,应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责任编辑:玛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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