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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二级建造师《法规》知识点:租赁合同的法律规定

2014-04-17 14:40  来源:来源于网络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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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赁合同的法律规定

  (一)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

  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包括:1、租赁合同是转移租赁物使用收益权的合同;2、租赁合同是诺成合同;3、租赁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二)租赁合同的内容和类型

  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执法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租赁合同的类型包括:1、定期租赁:租赁合同可以约定租赁期限,但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 年,超过20 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 年;

  2、不定期租赁:一种是当事人没有约定租赁期限;另一种是定期租赁合同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三)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出租人的义务:(1)交付出租物的义务;(2)维修租赁物的义务;(3)权利瑕疵担保的义务;(4)物的瑕疵担保义务;(5)保证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义务;(6)保证共同居住人继续承租的义务。

  2、承租人的义务:(1)支付租金的义务;(2)按照约定使用租赁物的义务;(3)妥善保管租赁物的义务;(4)有关事项通知的义务;(5)返还租赁物的义务;(6)赔偿损失的义务。

  (四)对租赁合同的其他规定

  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利益,归承租人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不可规则于承租人的是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责任编辑:玛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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