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二建《工程法规》知识点回顾:建设工程代理行为
备考阶段考生经常会有复习过的知识遗忘的问题,想要让学过的知识牢牢地记在脑子里就要进行多轮复习。在二级建造师考前冲刺阶段,建设各工程教育网整理了2019年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核心知识点回顾,为了让大家记忆的更加深刻,我们对以往学习过的知识点进行回顾,请考生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的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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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知识点回顾:建设工程代理行为
一、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设立
(一)不得委托代理的建设工程活动
1.依照法律规定或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2.建设工程承包活动不得委托代理(不得转包、不得肢解发包、不得将主体施工分包)。
(二)一般代理行为无法定的资格要求
一般的代理行为可以由自然人,法人担任代理人,对其资格无法定的严格要求。
【提示1】即使是诉讼代理人,也不一定非取得律师资格。
【提示2】某些建设工程中的代理,代理人必须具备法定资格;如: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的招标代理、委托监理等。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
1.民事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口头形式,但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
2.书面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
二、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1)代理期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代理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代理人或被代理人死亡;
(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三、建设工程代理法律关系
(一)转托他人代理应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
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以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如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追认,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紧急情况下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除外。
(二)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
1.无权代理
三种表现形式:始未授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
【注意】如果被代理人予以追认,则转化为有权代理;如果不追认,由无权代理人承担责任。
2.表见代理
行为人虽无权代理,但由于行为人的某些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
条件:(1)须存在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2)须本人存在过失;(3)须相对人为善意。
3.知道他人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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