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2-28 13:37 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确立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该项制度是加强政府监督管理,防止不合格工程流向社会的一个重要手段。结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4月4日建设部令第78号发布)的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15天内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
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4)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5)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6)商品住宅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收到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后,依据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报告,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后,再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单位有下列违法行为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1)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天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2)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工程;
3)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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