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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与投标邀请书

2010-08-19 11:36    【  【打印】【我要纠错】

    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与投标邀请书

    1 招标公告

    按照《招标投标法》第16条第1款规定: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是公开招标一个最显著的特征。

    招标公告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和完整。

    招标公告一经发出即构成招标活动的要约邀请,招标人不得随意更改。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的基本内容要求。

    2 资格预审公告

    资格预审公告——是指招标人通过媒介发布公告,表示招标项目采用资格预审的方式。

    公开选择条件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使感兴趣的潜在投标人了解招标、采购项目的情况及资格条件,前来购买资格预审文件,参加资格预审和投标竞争。

    3 投标邀请书

    按照《招标投标法》第17条规定: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遨请书。”

    投标邀请书的内容和招标公告的内容基本一致,只需增加要求潜在投标人“确认”是否收到了投标邀请书的内容。

    政府采购项目的邀请招标采用了公开选择邀请合格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的方法。

    投标人应按资格预审公告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

    招标采购单位应从资格评审合格的投标人中选择3家以上的投标人,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延伸阅读:招标公告 邀请书 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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