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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进入动态监管时代一

2010-09-23 16:59  来源于网络  【  【打印】【我要纠错】

  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建筑市场开放程度不断提高,建筑业发展迅速。我国已有建筑企业及其分支机构23万家,从业者约3400万人;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招投标代理等工程咨询服务企业近3万家,从业者已超过200万人。

  当前建筑业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建筑企业数量过多,产业结构不合理,特别是房屋建筑企业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企业供过于求的矛盾比较突出;各类注册人员分布不均衡,部分地区注册人员与企业数量、建设规模不匹配;转包、违法分包工程现象仍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等问题时有发生;建筑市场监管体系不健全,市场清出机制不完善,重准入、轻监管的现象依然存在。

  为解决建筑市场上存在的问题,加快完善我国的建筑市场监管体系,严格市场准入清出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了《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简称《意见》)。

  质量安全事故一票否决制

  《意见》指出,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要求,将工程质量安全作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的重要内容,认真落实质量安全事故一票否决制。

  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在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的同时,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之内,将事故情况、与事故有关的企业和注册人员的简要情况上报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非本省市的企业和注册人员,事故发生地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在3个工作日之内通报事故责任企业注册地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事故责任企业注册地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接到报告或通报之日起3个工作日之内,作出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暂停事故责任企业资质升级、增项的处理。

  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应吊销有关责任企业和注册人员资质、资格证书的,原发证机关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7个工作日之内将其证书注销,并向社会公布。对事故负有责任但未受到降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处罚的企业,1年之内不得申请资质升级、增项。

延伸阅读:建筑业 意见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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