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记大过
违反下列规定者,部门经理有权提请人事部及质检办并报主管领导批准,给予记大过处分,连续扣除6个月全部浮动工资:
1、半年内受到2次记小过处分;
2、2个月之内3次受宾客投诉;
3、工作时擅离岗位或玩忽职守,造成一定恶劣影响;
4、旷工2天,不足3天;
5、领导分配工作不接受;
6、造成停电、停水、停机等重大事故的责任者;
7、责任损失在2000元以上;
8、违反外事纪律;
9、违反规章,不足辞退和除名。
(五)撤职或降级
凡有下列行为者,人事部按任免权限或提请总经理,给予撤职或降级处分。
1、所辖部门工作长期无起色;
2、有严重渎职行为;
3、所犯错误丧失领导资格;
4、犯有严重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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