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工期管理
1、涉及工期管理的词语含义
(1)基准日期
基准日期是指递交投标书截止日期前28天的日期。
(2)开工日期
开工日期是工程师至少提前7天通知承包商的开工日期,该日期应在承包商收到中标函后的42天之内。
(3)竣工时间
竣工时间也称竣工期限,是指投标书附录中写明的,从开工日期算起至工程或者某分项工程根据合同规定的要求竣工的全部时间,包括根据合同规定给予的任何延长期。
2.进度计划
进度计划的提交
承包商应在收到工程师开工日期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交一份详细的进度计划。每当原进度计划与实际进度或者承包商的义务不符时,承包商还应提交一份修订的进度计划。
3.暂时停工
(1)工程师指示暂时停工
工程师可随时指示承包商暂停工程某一部分或者全部的施工。
(2)暂时停工的后果
如果工程师发布暂时停工指示是非承包商违约的原因而导致时,承包商有权就竣工时间和费用提出索赔。如果暂时停工由于承包商一方违约而导致,则承包商无权索赔。
(3)持续的暂时停工
若暂时停工无间断地持续84天以上,则承包商可通知工程师要求其同意在以后的28天内继续实施工程,基于承包商的通知可能产生三种后果:
①工程师可在接到通知的28天内,指示承包商继续施工;
②工程师在接到通知的28天内没有给予继续施工的指示,则承包商可视为删减了被停工影响到的工程,并有权要求得到补偿;
③若在工程师接到通知的28天内,没有得到继续施工的许可,且暂时停工影响到“整个工程”,承包商可发出终止合同通知。
(4)复工。
4.竣工时间的延长
承包商应在竣工期限内完成工程并通过竣工检验。如果由于下列原因致使承包商延误完成工程,承包商可要求延长竣工时间:
①变更;
②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③根据合同条款规定,有权获得延长的原因;
④由于流行病或者政府行为导致可用人员或者货物的不可预见的短缺;
⑤雇主、雇主人员或者现场中雇主的其他承包商造成或者引起的任何延误、妨碍或者阻碍。
5.误期损害赔偿费
如果承包商未能在竣工期限内完工,承包商应根据“雇主的索赔”规定向雇主支付误期损害赔偿费。
七、支付管理
(一)合同价格
有关计量和估价的规定应按合同条件中的规定进行。
(二)期中支付
1.期中付款证书的申请
(1)月报表
承包商应按工程师批准的格式在合同规定的支付期限末之后,向工程师提交一式六份报表,详细说明承包商认为自己有权得到的款项,同时提交包括根据合同规定有关当月进度情况在内的证明文件。
(2)竣工报表
在收到工程师接收证书后的84天内,承包商应按照工程师批准的格式,向工程师递交竣工报表并附证明文件,竣工报表应当一式六份。
2.期中付款证书的颁发
在雇主收到并认可履约担保之后,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商的报表和证明文件后的28天内,向雇主发送一份期中付款证书,说明他公正确定的应付金额,同时将一副本发给承包商。但是,在颁发工程的接收证书前,工程师没有义务签发金额少于投标书附录规定的期中付款证书最低限额的期中付款证书。
3.支付
雇主应自工程师收到承包商的报表及证明文件之日起56天内向承包商支付期中付款证书中确认的款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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