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竣工试验
1.承包商的义务
当承包商按照规定提交了各种文件后,应当根据合同规定进行竣工试验。承包商应提前通知工程师,说明他将在某日期前为竣工检验做好准备,通知须于该日期前21天发出。工程师接到通知后,可与承包商商定竣工检验的日期,或决定并通知承包商在该日期后的14天内的某日或数日内进行竣工检验。除非专用条件另有说明,竣工试验的顺序是:
①启动前试验,
②启动试验,
③试运行,试运行不应构成雇主接收。
2.延误的检验
如果承包商无正当理由延误了竣工试验,工程师可通知承包商要求其在收到通知后21天内进行竣工试验。若承包商未能在要求的21天内进行竣工试验,雇主人员可着手自行实施试验,其风险和费用由承包商承担,该竣工试验应视为是承包商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的,并且试验结果应被认为是准确的。
3.未能通过竣工试验
如果工程或任何区段未能通过重新试验时,工程师有权:
①指示按合同规定的条件再次重复竣工试验;
②此项试验未通过,使雇主实质上丧失了工程或者分项工程的整个利益时,拒收工程或者分项工程,在此情况下,雇主应当采用合同规定的补救办法;
③如果雇主要求,颁发接收证书。但采用该方法时,承包商应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所有其他义务,合同价格给予减少。
4.颁发接收证书
一旦工程或分项工程通过了竣工试验,并由工程师向承包商颁发了接收证书,雇主应当接收工程。颁发接收证书的具体程序如下:
(1)承包商申请
承包商可在他认为工程将完工并做好接收准备前不早于14天,向工程师发出申请接收证书的通知。
(2)工程师处理承包商的申请
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商申请后的28天内,接受申请或者拒绝申请。
如果工程师在28天内未做出上述处理,而工程或者分项工程实质上符合合同要求,应认为在上述期限的最后一天已经颁发了接收证书。
(三)缺陷责任
1.移交后承包商的义务
为了使工程、承包商文件和每个分项工程在相应的缺陷通知期届满之日或其后,尽快达到合同要求的条件,承包商应当:
①在工程师指示的合理时间内,完成直到竣工日期时尚未完成的任何工作;
②在工程或者分项工程的缺陷通知期届满之日或者之前,按照雇主可能通知的要求,完成修补缺陷或者损害所需的全部工作。因承包商承担责任的原因造成的工程缺陷或者损害,修补缺陷或者损害的风险和费用由承包商承担。
2.缺陷通知期限的延长
如果由于某项缺陷或者损害达到使工程、分项工程、某项主要生产设备不能按照原定目的使用的程度,雇主有权索赔工程或者某分项工程的缺陷通知期的一个延长期,但缺陷通知期的延长不得超过2年。
3.颁发履约证书
在最后一个缺陷通知期届满之日后的28天内,或在承包商已提交所有承包商文件并完成所有工程的施工和试验,工程师应当尽快向承包商颁发履约证书。
只有履约证书应被视为构成对工程的认可。与接收证书的颁发有所不同的是,履约证书的签发,无须由承包商提出申请。
(四)竣工后的试验
如果合同中规定了竣工后的试验,该试验应在工程或者分项工程被雇主接收后的合理可行时间内尽快进行。
1、凡本网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建设工程教育网所有,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经本网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2、本网部分资料为网上搜集转载,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对于本网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的,请作者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本网转载之作品,并不意味着认同该作品的观点或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请与著作权人联系,并自负法律责任。
3、联系方式:010-82326699 / 400 810 5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