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最终支付
1.承包商申请最终付款证书
在收到履约证书后56天内,承包商应向工程师提交按其批准的格式编制的最终报表草案一式六份,并附证明文件,详细列出:
①根据合同完成的所有工作的价值;
②承包商认为根据合同或其他规定应支付给他的任何其他款额。
经与工程师商定,承包商编制并向工程师提交最终报表,同时提交一份结清证明。该结清证明可注明,在承包商收到退回的履约担保和尚未付清的余额后生效。
2.工程师颁发最终付款证书
在收到承包商根据合同发出的最终报表和结清证明后28天内,工程师应向业主颁发最终付款证书,其中说明:
①最终应支付的款额;
②在确认雇主以前已付的所有款额以及雇主有权得到的全部款额后,雇主还应付给承包商或者承包商还应付给雇主的余额。
3.雇主支付
雇主应从最终付款证书颁发之日起56天内向承包商支付已确认的款额。
八、索赔、争议与仲裁
(一)承包商的索赔
1.索赔通知
承包商应在引起索赔的事件第一次发生之后的28天内,将他的索赔意向通知工程师,同时将一份副本呈交雇主。
2.索赔的证明
发出索赔通知后28天内,或在工程师可能同意的其他合理的时间内,承包商应送给工程师一份说明索赔款额及提出索赔的依据等详情材料。
3.索赔支付
工程师应在收到上述报告后42天内作出回应,表示批准或不批准并附具体意见。
(二)争议
新黄皮书规定了通过“争议裁决委员会(DAB)”解决争议的程序。
1.争议裁决委员会
争议裁决委员会由合同双方在合同生效日期之后的28天内共同任命。该争议裁决委员会应由具有恰当资格的一名或三名成员组成。如果争议裁决委员会由三名成员组成,则合同每一方应提名一位成员,由对方批准,第三名成员作为主席由双方与上述两名成员共同协商任命。
2.争议裁决委员会的决定程序
任何争议事宜首先以书面报告提交争议裁决委员会,争议裁决委员会接到报告后的84天内对争议作决定,双方收到该决定后28天内,均未不满,应予以执行,否则,任何一方对另一方不执行决定的行为可要求直接仲裁;如果任何一方对决定不满意,或争议裁决委员会未能作出决定,也应在28天内,将其不满通知对方,并要求仲裁。
3.友好解决
按上述规定发出不满通知后,合同双方在仲裁开始前应尽力以友好的方式解决争议。除非另工作范围尽量考虑周全。避免在执行合同中发生过多的合同索赔事项。合同文本规定的承包商工作范围越不具体,越容易产生合同争议或合同索赔。
(四)反驳承包商的索赔
反驳承包商的索赔是指设备监理工程师针对承包商的索赔,经过调查、审核、比照分析,反驳承包商不合理的索赔事项和请求,进而决定不给予相应赔偿。
设备监理工程师反驳索赔应遵循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原则进行,而不应作为设备监理工程师偏袒业主的借口。
通常设备监理工程师反驳索赔的理由包括:
①索赔事项不属于业主赔偿和连带责任范围;
②承包商有过错;
③承包商未在合理期限内提请索赔;
④索赔事实依据不足;
⑤索赔法律依据不足;
⑥承包商明示或默示放弃索赔权;
⑦索赔事项属于业主免责。
(五)业主的索赔(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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