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部分 设备工程合同的履约管理—变更和索赔
第一节 设备工程合同的变更与终止管理
一、设备工程合同的变更管理
如果是业主提出变更要求的,宜事先和承包人就索赔事宜协商好,须经过监理机构签发,要求承包商按变更令的内容实施变更。
由于承包商提出合理化建议或者因客观条件的原因,提出对设备工程合同进行变更,经过监理机构审核,报经业主的批准后方可实施。
在设备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设计图纸的错误,需由设备监理工程师给予澄清。必要时可提请业主通知设计单位变更。
二、设备工程合同的结算与终止
设备工程验收合格,应对工程的价格进行结算。进行结算时,双方应就完成的工作量和发生的合同变更包括各项索赔按照合同办理结算手续。此时,业主应退回承包商的履约保函。
由于设备工程项目都有质量保证期,一般为一年,因此,业主在进行结算时需扣留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期结束,业主应根据实际情况退回承包商的质量保证金。至此,双方当事人的合同义务全部履行完毕,设备工程合同终止。
第二节 设备工程合同的索赔管理
一、设备工程合同的索赔管理概述
1.设备工程合同索赔的概念
索赔的定性和定量是以当事人的实际损失为根据,体现合理补偿的原则,而不是“惩罚”。
二、设备工程合同索赔的构成条件、事由和依据
1.设备工程合同索赔构成条件
(1)出现索赔事由
(2)索赔方发生实际损失
(3)索赔方无责任
(4)符合索赔依据
2.设备工程项目合同索赔事由
(原则:非乙方原因,详细的请见教材)
3.设备工程合同索赔依据
索赔依据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完备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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