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设备承揽合同
一、设备承揽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
1.承揽人的义务
(1)承揽人应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承揽人将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分包),应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对定作人负责。
(2)按合同约定提供原材料,通知定作人检验材料。定作人对材料质量有异议的,承揽人应当更换。
(3)接受定作人监督检查。
(4)妥善保管、合理利用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图纸。
(5)交付承揽物,提交工作成果。
包括承揽物的附属物及其权属凭证。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要提交有关质量证明。
(6)对工作成果质量负责。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虽经定作人验收但实际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承揽人承担因违约采取补救措施的全部费用。
(7)保守秘密。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
2.定作人的义务
(1)协助承揽人完成工作。
(2)支付报酬。定作人未按约定支付报酬的,承揽人对承揽物享有留置权。
(3)按约定提供材料……
(4)不得随意变更工作事项、范围。
(5)领取承揽物,接收工作成果。定作人领受承揽物或工作成果的,不免除承揽人瑕疵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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