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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的目的和意义

2010-09-17 17:11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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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土地权属争议的基本情况

  据统计,全国每年发生约5万起土地权属争议,涉及宗地10多万宗。许多土地权属争议由于情况复杂、权属来源资料缺乏、争议时间长,处理起来难度很大。争议范围涉及集体土地所有权、国家土地所有权与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等。其中,国有土地权属争议中军队、宗教团体、铁路之间的争议较多。农村集体土地权属争议中,主要是宅基地纠纷。同时,农民集体之间的土地所有权争议增多。目前,土地权属争议呈逐年上升趋势。主要原因是由于土地权利的经济价值不断显化,人们对土地的权利意识越来越强,在农村,农民视土地为命根子,寸土必争。其次,在土地承包时,一些土地界线不清,承包手续不全,留下了不少的隐患;在城镇,土地价值显现,寸土寸金,纠纷不断。同时,大量的历史遗留案件和问题,也是土地纠纷增多的原因。有的地方甚至发生械斗,造成严重的人员死伤,已在相当程度上影响了人民生活、工农业生产、国防建设以至党和国家的威信和社会的安定。许多土地权属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一方面影响了土地权利人正常地行使其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另一方面也给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了一些不稳定的因素,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蒙受巨大损失的恶性案件时有发生,给人民的生命财产和社会稳定带来不良后果。

  自1986年我国土地管理体制改革及《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后,全国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坚持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从维护争议双方共同利益出发,在调处土地权属纠纷的过程中,以现行的法律、法规以及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为依据,严格按照受理、调查、调解、处理等程序,为政府决策提供意见和建议,及时化解了矛盾,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稳定,促进了经济社会的发展。

  二、制定《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的目的和意义

  土地是民生之本,是立国安邦的基础。土地权利是土地法律制度的核心内容,确定土地权利归属,及时调处土地权属争议,是法律赋予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土地权利的确定与争议调处,涉及土地权利人财产权利的保护和社会稳定,并直接关系土地市场的健康发展和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处理土地权属争议是一项复杂的、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人民政府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处理,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才不至于在工作中出现偏差和失误。1987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后,各级人民政府对出现的大量土地权属争议进行了处理,但一直缺少一个统一规范的办案程序。为了依法、公正、及时地做好土地权属争议的调查处理工作,提高办案效率,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但要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等实体性规范,还要有一个程序性规范。1995年,原国家土地管理局根据《土地管理法》,制定了《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暂行办法》,规定了处理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的原则和程序。2003年,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土资源部在对1995年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的基础上,颁布了新的《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规定了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土地权属案件的具体程序和争议双方在处理过程中的权利义务,便于人民政府依法、正确、及时地处理土地权属争议;便于争议双方行使申诉中的权利,保证《土地管理法》和与土地权属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它对于人民政府及时、正确处理土地权属争议,保证土地确权工作的正常进行,维护土地权属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土地合理利用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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