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外及港台地区土地权利的表现形式
1.西方国家地权的主要表现形式
(1)所有权
所有权是指土地所有权人依法对土地拥有的最完全的、最绝对的土地权利。所有权是地权最核心的部分。
(2)地役权
地役权是指为自己土地的便利在他人土地上所设定的权利。担负和提供便利的土地称供役地,利用和享受便利的土地称需役地;地役权关系的当事人分别为供役地人和需役地人。
(3)永佃权
永佃权又称为永租权和永借权,是按年向土地所有权人交付租金面长期或永久地使用、收益其不动产的权利。
(4)地上权
地上权是指以支付租金为代价在他人土地上建筑房屋的权利。
(5)典当权
典当权又称为信托特权,即当事人一方将其物的所有权转移给债权人,债权人约定在债主清偿时返还原物。
(6)抵押权
抵押权又称为契约质权,即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担保物享有物权,但不转移该物的占有,在债务人给付迟延时,债权人有权变卖抵押物以抵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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