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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及港台地区土地权利制度简介(1)

2010-09-17 10:00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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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国外及港台地区土地权利的表现形式

  1.西方国家地权的主要表现形式

  (1)所有权

  所有权是指土地所有权人依法对土地拥有的最完全的、最绝对的土地权利。所有权是地权最核心的部分。

  (2)地役权

  地役权是指为自己土地的便利在他人土地上所设定的权利。担负和提供便利的土地称供役地,利用和享受便利的土地称需役地;地役权关系的当事人分别为供役地人和需役地人。

  (3)永佃权

  永佃权又称为永租权和永借权,是按年向土地所有权人交付租金面长期或永久地使用、收益其不动产的权利。

  (4)地上权

  地上权是指以支付租金为代价在他人土地上建筑房屋的权利。

  (5)典当权

  典当权又称为信托特权,即当事人一方将其物的所有权转移给债权人,债权人约定在债主清偿时返还原物。

  (6)抵押权

  抵押权又称为契约质权,即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担保物享有物权,但不转移该物的占有,在债务人给付迟延时,债权人有权变卖抵押物以抵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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