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代理人

当前位置:建设工程教育网 > 土地代理人 > 复习指导 > 正文

国外及港台地区土地权利制度简介(5)

2010-09-17 10:18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打印 | 收藏 |
字号

| |

  加拿大

  ①土地所有制。

  加拿大现行土地所有制为联邦公有、省公有和私人所有三种形式。联邦和省公有的土地共占国土面积的90%,私人所有的土地占国土面积的10%.但全国的城市土地、上好农田、牧场等经济效益较高的土地,基本上都被私人占有。

  ②土地使用制。

  加拿大规定个人对私有土地拥有充分自由的支配权及继承权,私有土地可以自由买卖,任何个人都可以通过买卖和租赁方式从政府手里获得新的土地,并通过对所获土地的投资开发和转移来获得超额利润。政府使用私人土地须向私人购买。联邦政府为全国办事,需要用地,有权征用省公有土地,但必须是有偿的。对于省公有土地,一般经过规划后处理给私人。处理的方式有三种:1)地所有权处理,即出卖(永久处理);2)土地使用权处理,即出租(短期处理);3)土地通行权处理,即不处理地表,而出租地下管线埋设权。

  日本

  日本自明治维新后就将土地的封建领主所有改为了土地私人所有,这种土地私人所有制据日本人自己解释为:“是一种法律上承认个人或私人可以占有土地的制度,但并不意味着全部土地都为私人所有。” 日本现行的土地所有制主要分为三种形式,即国家所有、公共所有、个人与法人所有。其中,日本国有和公有土地大部分是山林、河川、海滨地,占其土地总资源的比例很小。因而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制度并不是很发达的。且国有土地和公共土地主要是为国家及国民的利益而使用的,更强调对生态的保护。日本的非所有人利用土地主要体现在其民法的地上权和永佃权中。如《日本民法典》第265条规定:“地上权人,因于他人土地上有工作物或竹木,有使用该土地的权利。”第270条规定:“永佃权人有支付佃租,而在他人土地上耕作或牧畜的权利。”第272条规定:“永佃权人可以将其权利让与他人,或于其权利存续期间,为耕作或牧畜而出租土地。但是,以设定行为加以禁止时,不在此限。”

  日本这样的土地制度,与其历史背景有关。明治维新前的日本封建势力很强,其要想走上资本主义道路就必须变革其制度,而首要变革的就是土地制度。日本土地制度的变革是巨大的,目的是为了较彻底地清除封建制度的残余。因而日本将土地主要是转化为私人所有。但我们也因看到,日本对私人所有土地的使用也是有很大限制的,主要是为了公共利益,但这不是我们这里要讨论的,就不再详述。

班次推荐

4大班次+考前模拟题 提升学习效果;

经典班次组合 专家在线答疑!

特色通关班:当期考试结束后一周关闭
特色无忧班:报名或考试当期不过,第二年免费学

4大班次+考前模拟题+1套预测试题

智能交互课件 阶段测试点评!

精品通关班:当期考试结束后一周关闭
精品无忧班:报名或考试当期不过,第二年免费学

考前模拟题+2套预测试题+考前冲关宝典

名师定期直播 一对一跟踪教学

实验通关班:当期考试结束后一周关闭
实验无忧班:报名或考试当期不过,第二年免费学

考前模拟题+3套预测题+冲关宝典+考前重点

大数据分析小灶教学 私人定制服务!

定制通关班:当期考试结束后一周关闭
定制无忧班:报名或考试当期不过,第二年免费学

以知识点为单元 十分钟一堂课

智能交互课件 阶段测试点评

报同科目辅导 享7折优惠!

最新资讯
版权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建设工程教育网所有,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经本网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2、本网部分资料为网上搜集转载,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对于本网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的,请作者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本网转载之作品,并不意味着认同该作品的观点或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请与著作权人联系,并自负法律责任。
  3、联系方式:010-82326699 / 400 810 5999。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