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国外地权制度
前苏联和东欧
①土地所有制。
葡苏联和蒙古的所有土地都属于国家所有。前苏联在十月社会主义革命一胜利就废除了土地私有制。根据1917年11月8日由列宁签署的土地法令,前苏联的全部土地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原东欧一些国家,在革命胜利后进行了土地改革,但没有完全废除土地私有制。其土地所有制形式有这样几种:1)土地国家所有制;2)农业生产合作社土地所有制和其他合作社的社会团体的土地所有制;3)农民土地私有制。
前苏联、东欧在1990年初经历了巨大的社会变动之后。其土地制度亦随之发生了变化。
②土地使用制。
前苏联的土地全部属于国家所有。把土地完全排除在民事流转之外,严禁买卖、出租。在前苏联,任何组织或个人要使用土地。均遵循严格的土地使用程序向国家申请,国家则土地划拨给使用者无偿无限期使用。土地使用者如不使用土地不得自行处置,必须交给国家重新安排使用。前苏联《土地立法纲要》第五十条规定,买卖、抵押、遗赠、赠予、租赁和任意交换地以及其他公开或隐蔽的形式侵犯土地国家所有权的行为都无效。另外,该纲要第十条中规定了提供土地使用的一定程序。因此,不按此程序占用土地,也被看成是侵犯土地国家所有权的行为。
至于原东欧一些国家,由于土地不专为国家所有,因此没有把土地排除在民事流转之外。从匈牙利的情况来看,1987年3月匈牙利公布了新的土地法。新土地法排除了重国家所有制、轻集体所制的倾向,使两者放在平等的地位。取消了对集体和个人土地的一些不必要的限制,并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允许集体和个人买卖土地,扩大土地使用者的权利,使其接近土地所有者的权利。另外,集体和个人还可以购买国家所有的土地。
美国
美国的土地所有制大体可分为两类,即土地公有制和土地私有制。
其中,土地公有制又分为联邦政府所有和州及地方政府所有。在其土地所有制中,私人所有的土地占多数(59%) .美国的土地公有制并不是我国法律上所说的公有的意义。我国土地公有是指土地全民所有或集体所有。而美国的土地公有是指政府所有(我国的政府只是土地所有者代表)。美国政府所有的土地主要是不能耕作的森林、草原、沼泽地、山地、水域等土地。州政府的土地主要是政府部门用地以及政府部门可以出租的土地,用以支持州政府财政支出。
有公有的土地,就有公有土地利用的问题。美国大部分土地是实行有偿使用的,包括公有土地的利用。联邦政府为了国家和社会的公益事业,需要占用州属公有土地,也要通过交换或购买取得。而联邦公有土地,包括地下矿产、水资源的使用也是有偿的,该类土地的出卖、出租收入,是联邦政府第二大财政来源(仅次于税收收入)。
可见在美国没有我国所说的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其土地的使用主要是有偿的。
美国无划拨土地使用制度的原因,我们认为主要是基于如下理由:
首先,美国是联邦制的国家,联邦政府与州政府的关系不象单一制国家那样紧密。州政府有较大的独立性。因而,在财产关系上,两者间的财产权是相互独立的。即使两者拥有的土地都是公有性质的,但却互不能随意占用。另外,美国联邦政府与州政府财政上联系也不大,各自要靠自己的财政收入维持政府的运作,土地使用权收益就给他们带来很大收益。
第二,美国是一个市场经济发展非常成熟的国家。该种经济体制的调节作用在美国很完善,而且市场调节土地利用也有利于防止腐败的滋生。同时,市场调节也有利于资源的合理配制。经济刺激手段是美国进行国家管理最常用的,不仅在土地利用中是这样的,在司法体系及执法体系中也存在大量的经济刺激手段,如在环境管理中的排污权交易制度。
第三,有偿使用土地也是为了给土地使用者一个较为独立的地位。在无偿使用土地制度下(如我国的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制度),使用者仅是对土地利用,其不能成为一个独立的主体,而要依附于所有者,这样就给了所有者干预使用者的机会,不利于使用者积极性的发挥。美国是一个崇尚个体自由的国家,它不能容忍国家对经济主体过多的干预,因而其土地使用全是有偿的(其政府机关用地实质上是所有人使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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