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建设工程造价员从事工程造价业务范围
建设工程造价员从事工程造价业务范围
第十四条 造价员应当在其资格证书中所注明的专业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业务。
初级造价员具有对工程概算、工程预算、工程结算、工程招标标底价、投标报价的编制权。
中级造价员具有对工程概算、工程预算、工程结算、工程招标标底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权。
第十五条 造价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工程造价的法律、法规和规定,遵守职业道德行为规范。
(二)编制、审核有关工程造价文件,必须正确应用计价依据,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工程计价的取费范围。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工程造价,编制人员应对编制、审查的工程造价文件质量负责。
(三)及时掌握国内外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发展应用,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编制、修订和补充工程造价计价依据提供服务。
(四)不得涂改、私换或转借资格证书。
摘自《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造价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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