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员继续教育
第十六条继续教育是指提高业务素质,更新知识,学习新技能,掌握新方法所进行的业务培训、专业教育等。
第十七条各省辖市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在省造价师协会的统一部署下具体负责本辖区造价员继续教育工作。必要时省造价师协会根据需要编制继续教育公共教材(课件),并指导、督查继续教育情况。
第十八条造价员的继续教育采用集中面授和网络教育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造价员每两年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24个小时。网络教育由省造价师协会统一组织安排。
第十九条造价员继续教育情况由各省辖市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在《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验证栏中记录。
摘自《豫价协[2006]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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