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员继续教育
第十三条 造价员继续教育是指对造价员提高业务素质,更新知识,学习新技能,掌握新方法所进行的业务培训、专业教育等。
第十四条 造价员继续教育由省造价管理机构组织,每年继续教育的时间不少于10学时。
摘自《闽建价[2007]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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