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造价员继续教育学时要求
第二十六条 造价员应当自觉参加包括专业教育和业务培训方面的继续教育,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第二十七条 造价员继续教育按以下情况登记学时:
(一)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与省建设教育培训中心共同组织的继续教育,每小时计1学时;
(二)参加建设部、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组织的有关工程造价业务培训和专题研讨活动,每小时计1学时;
(三)参加大专院校有关工程造价专业的课程进修,每小时计1学时;
(四)作为编制组成员参加全省工程定额编制,计30学时;
(五)其他继续教育方式。
第二十八条 造价员每三年应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少于30学时。造价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情况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记录其信用档案,并作为资格验证时必要条件之一。
摘自《赣建字〔2008〕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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