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造价员资格考试从业范围
第十二条 取得一级 造价员资格 ,可在本专业范围内从事工程概、预、结(决)算的编制或审核;工程量清单、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或审核;施工合同价款的签订及变更、调整、工程款支付与工程索赔费用的计算。
第 十三 条 取得二、三级 造价员资格 ,可在本专业范围内从事单位工程概、预、结算、工程量清单、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及施工合同价款的变更、调整、工程款支付与工程索赔费用的计算。
第十四条 取得见习 造价员资格 ,可在本专业范围内配合造价员从事相关辅助性工作。
第十五条 造价员 应在本人承担的工程造价业务文件上签字、加盖从业印章 ,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级造价员可在本人从业活动中形成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并加盖从业印章;二、三级造价员可在单位工程成果文件上加盖从业印章。
摘自《辽建价发〔2007〕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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