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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一级建造师建筑专业讲义:建筑的耐火等级

2011-02-23 14:39  来源:  字体:  打印

  4、建筑的耐火等级

  (1)以下建筑的耐火等级分为四级:

  九层及以下住宅;高度不超过24m的其他民用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单层公共建筑;地下民用建筑;单层、多层和高层工业建筑。

  (2)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应分为一、二两级。

  5、防火和防烟分区的划分

  (1)防火分区不仅包括水平方向的、根据建筑面积的划分,还包括垂直方向的、按层次进行的划分。

  (2)防火分区兼防烟分隔。

  6、地下室防潮与防水

  (1)当设计最高地下水位低于地下室底板0.30--0.50m,且基地范围内的土及回填土无形成上层滞水可能时,可采用防潮做法;

  (2)否则,对地下室必须采取防水处理,应采用外围形成整体的防水做法。

  7、地下室特殊部位防水处理

  (1)地下室特殊部位一般系指:金属管穿越地下室墙体、地下室变形缝等处。

  (2)特殊部位防水处理:

  1)金属管穿越地下室墙体时,尽量避免穿越防水层。防水处理有两种方式:一是固定式,将管道和墙体固结在一起,适用于结构不变形、管道无伸缩的情况;二是活动式,管道和墙体是脱开的,当结构有一定变形或有热力管穿越时常采用的方式。

  2)变形缝对地下室防水不太有利,应尽量避免设置。

  8、屋面防水的原则

  屋面防水依据“导”、“堵”的原则,防水、排水同时进行。

  (1)以导为主的屋面防水,一般为坡屋顶;坡度值i=10%~50%。

  (2)以阻为主的屋面防水,一般为平屋顶;坡度值i=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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