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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员证章管理和验证

2011-02-21 11:29   来源: 贵州省工程建设信息网 字体: 打印 收藏

  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员证章管理和验证

  第三十条 贵州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原则上每三年验证一次。

  第三十一条 贵州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验证的内容为本人从事工程造价工作的业绩、继续教育情况、职业道德等。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验证不合格或注销《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专用章:

  1 无工作业绩的;

  2 脱离工程造价业务岗位的;

  3 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的;

  4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的;

  5 在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中有不良记录的;

  6 涂改《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转借专用章的;

  7 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以造价员名义执业的。

  8 年龄超过70周岁的。

摘自《黔造价[2008]0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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