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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二级建造师临时证书延续注册通知

2011-04-08 17:27   来源: 山东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字体: 打印 收藏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有关行业主管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山东省二级建造师颁发临时执业证书有关工作的通知》(鲁建执函[2008]6号)的有关规定,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有效期满后,经继续教育合格,可续期使用2年。现将我省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延续注册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人员范围

  凡注册号为“鲁临2********”执业印章有效期至2011年5月7日,需继续执业的二级临时建造师均可办理延续注册,按国家统一规定,此次延续注册有效期至2013年2月27日。

  二、注册申报程序

  (一)申请人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施工或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与聘用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且在聘用日期之内。申请人向聘用企业如实提供有关申请材料并对内容的真实性负责,通过聘用企业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注册申请实行网上和书面相结合的申报方式,申请人应当在山东省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网址:)进行填报,网上申报成功后自动生成打印所需申请表。

  (二)聘用企业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并在注册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企业印章后,将申请注册材料报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验。

  (三)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延续注册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汇总合格人员网上数据后报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三、延续注册所需材料

  申请延续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延续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附件1);

  (二)原注册证书、执业印章;

  (三)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或申请人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四)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参加继续教育合格证明材料(执业手册原件及复印件)。

  四、申报要求及受理时间

  (一)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造师注册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及时组织企业申报,严格按照时间要求报送材料。各有关企业要组织有关人员学习《山东省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及相关文件,做好本企业符合条件人员的注册申报工作。

  (二)申请人有《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三)申请人的延续注册申请表必须是在山东省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上申报成功后,通过网上打印的带有条形码的申请表,否则不予受理。

  (四)申请延续注册的必须提供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参加继续教育合格证明材料,否则不予受理。

  (五)请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于2011年4月20日前将本市申报的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延续注册人员申请表(一份)及汇总表统一上报到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市级上报汇总表见附件2)。

  五、延续注册费用

  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报送延续注册申报材料时需缴纳执业印章费每人88元。

  附件:

  1、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延续注册申请表及企业汇总表

  2、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延续注册申报汇总表(市级)

二〇一一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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