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责任作为一项特殊的侵权民事责任,具有以下特征:
①责任主体是产品的生产者、制造者以及其他对产品质量负有直接责任的人。
②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事实。缺陷的判断有两种标准:1)一般标准,即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的,构成产品缺陷。2)特殊标准,即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不符合该标准,就构成缺陷。所谓损害事实,指人身、财产的损害。遭受损害的人不限于直接购买该产品的人,为生产、科研、消费而购买或者使用该产品的人,都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③产品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责任或严格责任,是一种连带责任。这种责任的构成,不以责任人主观上具有过错为要件。因为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生产者、销售者不得以该责任属于销售者、生产者、运输者、仓储者而加以拒绝。当然,生产者、销售者承担了这种无过错责任之后,有权向真正的责任制造者追偿。
关于产品责任的免责事由,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生产者如果能够证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
(3)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性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所谓高度危险作业是利用现代技术,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等对周围的人身或产安全有高度危险性的业务操作活动。而因为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就是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是一种典型的无过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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