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权行为为特殊的侵权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①职务侵权行为的主体,是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所谓国家机关,指依法享有一定范围的权力、行使国家职能的各种机关,包括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军队、警察机关等。所谓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指一切在国家机构中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它包括接受国家机关聘任、委任、选任而负有对国家机关忠实服从和执行职务的文职或者武职的工作人员。
②职务侵权行为,指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或依某项指令、授权,对公民或社会组织的活动进行公权力的干涉或管理过程中造成的侵害行为。如果不是在执行职务之中造成他人损害,或者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都不适用职务侵权民事责任。但如果当法律规定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有某种行为的义务,而不为某种行为,造成他人损害,也应属于职务侵权。
③职务侵权行为的责任范围有一定的限制。也就是职务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的,一般只有法律上明确规定必须承担责任的才承担责任。关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的民事责任,《国家赔偿法》有详细规定。
(2)产品责任。产品责任,即产品致人损害责任,是指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而引起的民事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产品质量法》对此也有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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