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有:
①须为饲养的动物,指为人们管理,长期持续喂养的动物。山野里的野生动物,不是饲养的动物。
②必须是动物因其本能行为造成了损害。所谓本能行为,指动物自身动作而非受外人驱使、挑逗。
③必须没有免责事由,由于受害人或者第三人的过错而造成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8)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这一责任,又被称为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特殊性在于,它是对被监护人造成的他人损害所承担的责任。它是一种推定责任。如果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则一般推定监护人怠于对被监护人进行管教、约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在实际生活中,常有监护人尽了监护职责或证明并未松懈监护,但仍然不能避免损害的情况。因此法律规定,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它还是一种补充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也即,只有在被监护人没有自己的财产时,监护人才负全部赔偿责任;如果被监护人有自己的财产,监护人只负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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