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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代理人丛书土地登记相关法规知识第三章(16)

2011-04-18 10:00 来源: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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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特征有:

  ①这种责任是物件致损责任,而不是一般侵权行为的行为致损责任;

  ②这种责任的主体,是建筑物以及其他设施或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等致损物体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③这种责任的确立,适用过错推定的方法。被告可以通过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而免除责任。

  (7)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一责任,简称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动物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的特征在于:首先,它是由于物件致人损害而引起的责任,而非行为责任;其次,它采无过错责任。这是因为动物由于其属性,尽管经过饲养,也有可能造成他人损害,而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者是受益者,同时又最有可能了解其饲养管理的动物的习性并对之施加控制,所以规定无过错责任对于受害方、饲养人或者管理人都比较公平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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