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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法规及相关知识辅导资料:诉讼程序

2011-04-22 11:53  来源:  字体:  打印

  诉讼程序

  (1)起诉和受理

  1)起诉的条件

  如果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约定通过仲裁解决纠纷,则只能通过诉讼作为解决纠纷的最终方式。纠纷发生后,如需要通过诉讼解决纠纷,则首先应当向人民法院起诉。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有明确的被告;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人民法院受理案件

  人民法院对符合规定的起诉,必须受理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人民法院受理起诉后,首先需要确定在第一审中适用普通程序还是简易程序。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建设工程中发生的纠纷一般都适用普通程序,因此第一审程序只介绍普通程序。

  3)被告答辩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2)第一审开庭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l)法庭调查

  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当事人陈述;

  ·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

  ·宣读鉴定结论;

  ·宣读勘验笔录。

  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2)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3)当事人拒不到庭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处理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4)审限要求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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