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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法规及相关知识辅导资料:起诉和答辩

2011-04-22 11:55  来源:  字体:  打印

  起诉和答辩

  (1)起诉

  1)起诉的概念

  起诉是指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司法保护的诉讼行为。

  2)起诉的方式

  ·书面形式《民事诉讼法》第109条1款规定,起诉应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由此可见,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形式是以书面为原则的。

  ·口头形式虽然起诉以书面为原则,但当事人书写起诉状有困难的,也可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可见,我国起诉的形式是以书面起诉为主,口头形式为例外。

  3)起诉状的内容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0条规定,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2)答辩

  人民法院对原告的起诉情况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余件的,即立案,并于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到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的审理。

  1)答辩的概念

  答辩是针对原告的起诉状而对其予以承认、辩驳、拒绝的诉讼行为。

  2)答辩的形式

  ·书面形式即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提交的答辩状。

  ·口头形式答辩人在开庭前未以书面形式提交答辩状,开庭时以口头方式进行的答辩。

  3)答辩状的内容

  针对原告、上诉人诉状中的主张和理由进行辩解,并阐明自己对案件的主张和理由,即揭示对方当事人法律行为的错误之处,对方诉状中陈述的事实和依据中的不实之处;提倡相反的事实和证据说明自己法律行为的合法性;列举有关法律规定,论证自己主张的正确性,以便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司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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