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结构体系
(1)结构体系应根据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抗震设防烈度、建筑高度、场地条件、地基、结构材料和施工等因素,经技术、经济和使用条件综合比较确定。
(2)结构体系应符合下列各项要求:
1)应具有明确的计算简图和合理的地震作用传递途径。
2)应避免因部分结构或构件破坏而导致整个结构丧失抗震能力或丧失对重力荷载的承载能力。
3)应具备必要的抗震承载力,良好的变形能力和消耗地震能量的能力。
4)对可能出现的薄弱部位,应采取措施提高抗震能力。
(3)结构体系尚宜符合下列各项要求:
1)宜有多道抗震防线。
2)宜具有合理的刚度和承载力分布,避免因局部削弱或突变形成薄弱部位,产生过大的应力集中或塑性变形集中。
3)结构在两个主轴方向的动力特性宜相近。
(4)结构构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1)砌体结构应按规定设置钢筋混凝土圈梁和构造柱、芯柱,或采取配筋砌体等。
2)混凝土结构构件应合理地选择尺寸、配置纵向受力钢筋和箍筋,避免剪切破坏先于弯曲破坏、混凝土的压溃先于钢筋的屈服、钢筋的锚固粘结破坏先于构件破坏。
3)预应力混凝土的抗侧力构件,应配有足够的非预应力钢筋。
4)钢结构构件应合理控制尺寸,避免局部失稳或整个构件失稳。
(5)结构各构件之间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1)构件结点的破坏,不应先于其连接的构件。
2)预埋件的锚固破坏,不应先于连接件。
3)装配式结构构件的连接,应能保证结构的整体性。
4)预应力混凝土构件的预应力钢筋,宜在结点核心区以外锚固。
(6)装配式单层厂房的各种抗震支撑系统,应保证地震时结构的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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